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原为 修正为
新增条款,以下序号遵照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证券监管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 (十三)审议批准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
资、对内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借款、资产抵押、日常经营合同等交易事项; 资、对内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借款、资产抵押、日常经营合同等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但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之间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均应经董 但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之间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均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失效; 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第四十三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