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原为 修正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汕头万顺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汕头市 公司系汕头万顺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汕头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076475882。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076475882。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一)公开发行股份;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二)要约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转让。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转让。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数的 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
数的 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离任半年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后的一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比例不得超过 5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
份。离任半年后的一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