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2-126
债券代码:123012 债券简称:万顺转债
债券代码:123085 债券简称:万顺转 2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379 号),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977,272.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8.80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592,599,993.60 元,发行费用 32,463,506.21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60,136,487.39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 5-0002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
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2022年11 月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全资孙公
司安徽中基电池箔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尽快与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截至 2022 年 12 月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19 日专户余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916801001001066 年产 10 万吨动力及储能电池
1,562,933,193.72
司汕头分行 18 箔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405016508010000 年产 10 万吨动力及储能电池
0.00
汕头万顺 限公司汕头市分行 1028 箔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新材集团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年产 10 万吨动力及储能电池
637908079 0.00
股份有限 限公司汕头分行 箔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 10 万吨动力及储能电池
667876631959 0.00
司汕头濠江支行 箔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003021129200113 年产 10 万吨动力及储能电池
0.00
限公司汕头达濠支行 605 箔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安徽中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305019019200126 年产 10 万吨动力及储能电池
0.00
电池箔科 限公司濉溪支行 603 箔项目
技有限公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261300104002449 0.00 年产 10 万吨动力及储能电池
司 限公司濉溪县支行 6 箔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 10 万吨动力及储能电池
187269808675 0.00
司淮北分行 箔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全资孙公司安徽中基电池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与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通
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
(一)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扶林、高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