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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4 深市 鼎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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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0

鼎龙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54  证券简称:鼎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7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在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荆河路 1 号公司 516 会议
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
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海云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刘海云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刘海云先生简历见附件。

  该议案的监事会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①1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4.52 万份需要注销;②16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结果为 80≧N≧70,按 80%的比例行权,则其第二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8.82万份由公司注销;③78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结果为 90≧N≧80,按 90%的比例行权,则其第二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1.187 万份由公司注销。综上所述,公司将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4.527 万份。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数量为 1,003.96 万份,授予激励对象由 302 人调整为 286 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该议案的监事会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
的议案》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符合可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286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732.963 万份,行权价格为 8.23 元/股。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该议案的监事会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10日
附件:简历

    刘海云:男,1962年出生,工学硕士,管理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主要从事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直接投资与跨国公司管理领域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历任湖北空气压缩机厂技术员,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德国Osnabrueck大学、香港岭南大学访问学者。兼任湖北省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贸易学科协作组常务理事、武汉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综合组副组长等。曾向湘泉集团、长江传媒公司、马应龙股份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与培训。

  刘海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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