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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股份:章程修正案

公告日期:2021-04-10

鼎龙股份:章程修正案 PDF查看PDF原文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荆河路 1 号公司 516 会议室
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二条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朱双全、朱顺全、李林、      公司系由湖北鼎龙化学有限公
王斌、黄金辉、兰泽冠、杨波、曾爱莲、 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湖北省工商行左新举、鲁丽平、李冬生、陈曦、梁珏、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刘胜荣、戴远征、饶峰、朱献民、王玉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宾、宋军、田梅、田凯军、中国宝安集 91420000722034843M。
团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武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
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等26人为发起
人,由湖北鼎龙化学有限公司整体改
制,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
年4月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420000722034843M。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3,022,185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 933,022,185元。
间为2017年3月2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
                                  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信息材料、半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信息材料、 导体及光电材料、功能性新材料的研半导体及光电材料、功能性新材料的研 制、生产、销售及服务;芯片设计和软制、生产、销售及服务;芯片设计和软 件开发业务及服务;云打印及数字快件开发业务及服务;云打印及数字快  印、服务(不含印刷);新材料、软件印、服务(不含印刷);新材料、软件 及芯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及芯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及服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自让及服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自 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 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 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 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 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 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专利转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专利转 让(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让(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 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

化、国内外业务的需求和公司自身的发
展能力,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报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公司的经

营范围或投资方向、方法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依照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要约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
月内申报辞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到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
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
锁事宜。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利益。                          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垫
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
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
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
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
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
式。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
于上述资金占用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
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
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
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
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
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
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
    (十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买与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
门规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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