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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7

中青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梅月欣女士、郑飞先生和李军先生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确定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7 日。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增强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7 日作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并同意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6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5.19 元/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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