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1 证券简称:ST三五 公告编号:2021-204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相关的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海南巨星科技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海南巨星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取得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81%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海南巨星科技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构成公司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发行中公司与海南巨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文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江曙晖、吴红军、屈中标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