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1 证券简称:ST三五 公告编号:2021-253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五互联”或“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2021)闽 02 民终 7747 号案件[(2020)闽 0203 民初 21478 号上诉案]
1、案由: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三五互联合同纠纷案
2、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姜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 0203民初 21478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依法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21)闽 02 民终 7749 号案件[(2020)闽 0203 民初 23055 号上诉案]
1、案由:三五互联与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姜韬合同纠纷案
2、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上 诉 人(原审被告):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姜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姜韬
上诉人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姜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 0203 民初 23055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依法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案件裁决情况
前述两案均按上诉人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自相应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且相关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将尽快对相关案件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至本公告披露时,除记载于《2021 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八、
诉讼事项”〔半年报 P62-64〕以及《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169)、《关于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71)、《关于收到法院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85)、《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关于收到民事诉讼传票及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96)、《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99)、《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01)、《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32)中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案件(一)(2021)闽 02 民终 7747 号[一审案号:(2020)闽 0203 民初 21478
号民事判决上诉案]案中,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求为“三五互联向星网梦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及“诉讼费用由三五互联承担”,一审法院已驳回其全部诉求,且二审法院对其因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终审裁定已经生效,公司无需向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无需承担诉讼费用,本案不会对公司利润造成影响。
在案件(二)(2021)闽 02 民终 7749 号[一审案号:(2020)闽 0203 民初 23055
号民事判决上诉案]案中,一审判决:1、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定金 500 万元,同时支付财产保全费 5,000 元;2、姜韬应对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4,475 元,由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5,437 元,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姜韬共同负担 39,038 元。本案中所述的定金500万元系公司此前向南靖星网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的款项,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计提 250 万元坏账,鉴于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均已生效,如届时执行到账,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如未能执行到位,导致无法追回或无法足额追回已支付的 500 万元定金(保证金),则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
五、公司说明
公司此前已组建包括管理层、证券法务部门、投资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专业证券及诉讼律师成员在内的应对团队,一直持续有序地开展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且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公司将再接再厉,尽快启动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追回相关款项,以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
1、(2021)闽 02 民终 7747 号民事裁定书
2、(2021)闽 02 民终 7749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