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051 深市 三五互联


首页 公告 ST三五: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ST三五: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日期:2021-09-29

ST三五: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8 号)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

                  二 O 二一年九月


    为满足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互联”、“上市公司”或“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339,002,685.63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有息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及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国家鼓励发展信息技术,不断推进信息化、数字化产业建设

    2016 年 11 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明确提出了要推动信息技术产业跨越发展,拓展网络经济新空间,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向各行业全面融合渗透,构建万物互联、融合创新、智能协同、安全可控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发展,培育“互联网+”生态体系。

    2021 年 3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要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提升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等产业水平。构建基于 5G 的应用场景和产业生态,在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智慧能源、智慧医疗等重点领域开展试点示范。鼓励企业开放搜索、电商、社交等数据,发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促进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打造自主可控的标识解析体系、标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工业互联软件研发应用。

    作为通过 SaaS 模式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提供软件应用及服务的主要提供
商之一,公司立足于云计算及云存储技术,持续推动云计算技术的研发,不断升级完善并推出创新性企业办公产品,与产业链中的上下游合作商共同为中小企业打造更便捷、更开放的一站式的移动信息化云服务平台;同时,公司通过整合、开放运营商通信资源和基础设施资源,以云服务模式,围绕用户需求和体验,汇聚并整合集团信息化应用,为企业客户提供便捷订购、统一鉴权和一站式使用的信息化服务平台。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公司紧抓行业发展机遇,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行业地位。

    2、增强公司实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一方面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优化、拓展和提升主营业务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促进和推动公司今后扩大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从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3、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公司的利息支出分别为 1,988.99 万元、
2,511.78 万元和 2,402.47 万元,较高的财务费用制约着公司的业务升级发展。偿还有息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同时,公司的资产净额将获得提升,资产结构将更加稳健,有利于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以及后续融资能力,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为海南巨星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性

    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为海南巨星科技有限公司,合计1名特定发行对象,未超过35名。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性

    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为海南巨星科技有限公司,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认购的发行股票的数量、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及程序均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本次发行股票将有助于公司加快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障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非关联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