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事项以及首次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福瑞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内
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
有效。
三、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3月18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条
件。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同意
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3月18日,并同意81名激励对象获授477.20股
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签署页)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高学敏 王晓良 程明亮
胡俞越 赵晓东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