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预留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为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
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10月23日为预留股票授予日,向8名激励对象授予34.5
万股限制性预留股票。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