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拟定及审议流程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归属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指标,该指标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是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制定《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独立意见!
(此页系《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签字: 签字:
姓名:姜海华 姓名:余宁梅
签字:
姓名:周亚宁
签署日期: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