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8 证券简称:*ST 数知 公告编号:2022-050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份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让。
上述人员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
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资产10%的担保; 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资产10%的担保;
币3000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供的担保。 币3000万元;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 股东权利。。
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
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 第一百一十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职权: 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相 权;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相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事的1/2以上同意。 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资产购置或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资产购置或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策程序。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