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
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
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低于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
裁办公会审批,但每一会计年度审批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 5%),如超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购买或出售资产过程中,如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前述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
策程序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为公司长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部
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对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三)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
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
大会批准;
(五)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谈判、报批、交割等事宜;
(六)及时掌握长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
首席执行官汇报;
(七)保管公司长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八)与长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短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对日常事务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
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
大会批准;
(四)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报批、交割等事宜;
(五)及时掌握短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
首席执行官汇报;
(六)保管公司短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七)与短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割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
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
(一)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大会决
定不再延期的;
(二)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算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五)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外长期投资处置应由公司战略投资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投资处
置书面分析报告,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战略投资部进行跟踪,并对投资
效果进行评价。公司战略投资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内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
况,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〇二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