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22-060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披
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公司因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未完成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持续督导职责由中信 证券 承接。 公司与 华泰联 合证券 以及 存放募 集资金 的商业 银行 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继续保持公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现将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70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758,62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4.80 元,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 1,139,999,976.00 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122,261,524.4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166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近日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募投项目 备注
号 (万元)
深圳新宙邦科技 中国银行深圳坪 荆门锂电池材料及半 已注
1 股份有限公司 山支行 777073384113 0.00 导体化学品项目(一 销
期)、补充流动资金
荆门新宙邦新材 中国银行深圳坪 荆门锂电池材料及半 已注
2 料有限公司 山支行 754973568052 0.00 导体化学品项目(一 销
期)
3 深圳新宙邦科技 上海浦东发展银 7926007880 0.00 惠州宙邦三期项目 已注
股份有限公司 行深圳坪山支行 销
4 深圳新宙邦科技 平安银行深圳坪 15000103461972 1,406.46 正常
股份有限公司 山新区支行
5 福建海德福新材 平安银行深圳坪 15000103642496 5,148.80 正常
料有限公司 山新区支行 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
深圳新宙邦科技 民生银行深圳坪 项目(一期) 正常
6 股份有限公司 山支行 631956593 25,906.46
7 福建海德福新材 民生银行深圳华 632028949 2.01 正常
料有限公司 强北支行
合计 - 32,463.73 -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分别作为乙方,中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时,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包括内部审议程序通过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丙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夏、刘永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
其他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以提起诉讼,由起诉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公司子公司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作为乙方,中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二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时,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包括内部审议程序通过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丙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夏、刘永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