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适时出售部分股票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适时出售持有的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票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公司对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于公司授权出售部分股票资产的事项。
二、关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将持有的珠海冠宇股票用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由证金公司负责偿还。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作为转融通业务的金融平台,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市场信誉,安全性较高,产生公司自行承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较小。通过参与该项业务,可以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参与证金公司为金融平台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戴奉祥 孟鸿张晓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