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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4月)

公告日期:2021-04-22

新宙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4月)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0 年 3 月 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8 月 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修订,2021 年 4 月 2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等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
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
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
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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