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16-049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2016年12月1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11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6年12月1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6年12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张威、谢伟东、肖和平、曹伟、周建新、吕涛、陈伟、胡志坚、王玉金、刘道雨、余建斌共11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40.32万股,张庆运因离职不具备激励资格,取消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5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157人调整为15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620万股调整为577.18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562.5万股调整为519.68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1 周艾平 董事、副总裁 18 3.12% 0.10%
2 石桥 总工程师 18 3.12% 0.10%
3 赵志明 副总裁 18 3.12% 0.10%
4 谢伟东 副总裁 10 1.73% 0.05%
5 姜希松 副总裁 18 3.12% 0.10%
6 曹伟 副总裁 5 0.87% 0.03%
7 梁作 董事会秘书 15 2.60% 0.08%
8 曾云惠 财务总监 10 1.73% 0.05%
中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407.68 70.63% 2.21%
员(147人)
预留 57.5 9.96% 0.31%
合计(155人) 577.18 100.00% 3.14%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除以上调整事项,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由于原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40.32万股,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备激励资格,取消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5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157人调整为15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620万股调整为577.18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562.5万股调整为519.68万股,预留部分仍为57.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不变。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宙邦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授予日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公司法》、《证券法》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