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 天龙 编号:2023-063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的金额:13,740,885.50 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关
法律措施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
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光电”)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区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案号为(2023)京 0114 民初 17762 号)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工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能”)向天龙光电发起了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三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福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 318 号。
法定代表人:郭泰然,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股份设备有限公司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传唤公司于 2024 年 02 月
28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到该院第八法庭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1、诉讼理由:
三一重能与天龙光电双方于2021年6月30日签署《安徽机阳麻布山 20.1MW分散式项目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天龙光电向三一重能采购风力发
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共计 6 台,合计含税金额 54,270,000.00 元。2022 年 1 月
25 日,5 台设备通过天龙光电预验收并签署预验收证书。2022 年 12 月 22 日,
天龙光电向三一重能致函《关于平泰能源枞阳麻布山分散式风电项目最后一整套风机设备交货验收的函》。
三一重能已依约交付全部设备,由于天龙光电暂未提供交付第六台设备的地点和条件,致使第六台设备的主机及叶片长期存储在原告仓库产生仓储费用。
截至起诉之日天龙光电已支付5台设备的部分预验收款以及第6台设备的投料款。根据《民事起诉状》,三一重能主张天龙光电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仓储费共计 13,740,885.50 元。
2、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 5 台设备的货款预验
收款2,713,500.00元及终验收款4,522,500.00元,合计本金7,236,000.00元,
并以此为基数,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周 0.5%标准支付迟
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起诉之日为 1,098,968.00 元,小计 8,334,968.00 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提取第 6 台设备,支付第 6 台设
备的到货款 4,522,500.00 元,并以此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3 日起至实际
支付之日起,按照周 0.5%标准支付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起诉之日为791,437.50 元,小计 5,313,937.50 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月 4,428.00 元标准支付叶片仓储费用,计算至
起诉之日暂计 14 个月,费用为 61,992.00 元,后续按每月 4,428.00 元支付至
实际提货之日。
(四)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月 2,141.00 元标准支付轮毂及主机仓储费用计
算至起诉之日暂计 14 个月,费用为 29,988.00 元,后续按每月 2,141.00 元支
付至实际提货之日。
(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原告为本案维权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上述(一)至(四)项费用暂合计:13,740,885.50 元。
三、判决情况
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尚未裁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诉讼、仲裁事项尚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