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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机器人: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24          证券简称:机器人        公告编号:2021-045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
    2021 年 1 月 29 日,你公司发布《2020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1-003)
称,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2,888.66 万元—18,747.14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29.5 万元—6187.98 万元。2021 年 3 月 31 日,
你公司发布《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称,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674.86 万元—-42,533.3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5,184.02 万元—-61,042.5 万元,分别发生变动约-326%—-384%以及-1086%—-16847%。你公司针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重大差异。

    2020 年 10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的《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第三节第四部
分中,对 2020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披露为不适用,没有子以警示并说明原因,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3 号)第三节第十四条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于海斌、总裁曲道奎、董事会秘书赵立国以及财务总监金庆丰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及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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