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
GANSU LEIQI LAW FIRM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天津市
武清区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雷奇书字 2021 第【032】号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
名城广场二号楼 1813-1816
电话:(0931)2170000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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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天津市武清区新一轮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雷奇书字 2021 第【032】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节水”、“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联合体成员)作为天津市武清区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对《天津市武清区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公司子公司水电公司本次作为本合同中标社会资本方之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水电公司(联合体)作为本合同中标社会资本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签署文件均为签署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合同,项目合作方为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即本合同的签约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水电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共同组成联合体,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规定,以及武清区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下发的《授权委托书》,天津
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确定为天津市武清区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及本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该项目准备、采购、移交等阶段的工作。
二、合作方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作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已获得行政机关的授权,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合作方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作为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三、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
根据本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主体就天津市武清区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含定义和解释、声明与保证、项目合作范围和合作期限、项目融资与财务管理、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承担、土地使用权及项目设施的权属、项目建设、项目的运营维护、股权变更限制、项目绩效评价与中期评估、政府付费、计费与支付机制、项目的移交、履约担保和保障、公众监督、政府方介入权、保险、再融资、不可抗力、政府行为、
法律变更、补偿与违约赔偿、合同终止与补偿、合同变更和转让、争议解决、其他约定、附件等条款。
经本所经办律师的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作为本合同的甲方,大禹节水全资子公司水电公司、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作为本合同的乙方,甲乙双方作为签署本合同的主体合法有效;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本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系《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天津市武清区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文隆
负责人:
二〇二一年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