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1月09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1)区域运营中心及综合服务能力提升项目;(2)智能化农村污水处理设备、膜分离装置及配套双壁波纹管材生产项目;(3)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上述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战略布局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定的《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推动实现公司业务板块的延伸布局,提升公司研发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定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 《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后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 《关于为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联合申请融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下属子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郑洪涛、彭玲、孙健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