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9 证券简称:硅宝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8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董事长之近亲属王有强、王有华先生作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意见。
2、2019 年 6 月 21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2019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董事长之近亲属王有强、王有华先生作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 年 9 月 9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并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9 月 9 日。
6、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8、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原因及结果
1、调整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
有总股本 330,901,951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剩余股份 500,000 股,最终以
330,401,95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 元(含税),
故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故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P=3.79-0.15=3.64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2 日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且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对调整事项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成,故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64 元/股。
综上,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
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待解除限
售期届满后,本期事项尚需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暨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03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