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6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元股份”)部分实际控制人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世”)签订《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以大宗交易方式向洛阳华世转让其所持有的中元股份总计 9,616,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2%。
2、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与洛阳华世签订《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将其合计持有的全部中元股份 99,549,997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洛阳华世,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20.70%。
3、《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洛阳华世合计持有中元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为 22.70%,将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徐军红。
4、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表决权委托存在交易各方不能依约履行和不能生效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
2022 年 8 月 25 日,部分实际控制人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
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以大宗交易方式向洛阳华世转让其所持有的中元股份总计 9,616,000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2%,转让价款总额为 82,409,120 元。各方分别转让股份数量和价款如下:
邓志刚转让股份 3,500,000 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0.73%,转
让价款 29,995,000 元;
王永业转让股份 2,166,000 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0.45%,
18,562,620 元;
张小波转让股份 2,100,000 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0.44%,转
让价款 17,997,000 元;
刘屹转让股份 1,000,000 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0.21%,转让
价款 8,570,000 元;
尹力光转让股份 850,000 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0.18%,转让
价款 7,284,500 元。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完成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以及标的股份的交割。如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不能按照前述约定完成相应交易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资金来源为洛阳华世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安排具有可行性。
(二)表决权委托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
刘屹、卢春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与洛阳华世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前述股份转让完成之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
屹、卢春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将合计持有中元股份 99,549,997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洛阳华世行使。各方委托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如下:
邓志刚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 20,570,100 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
王永业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 21,511,300 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
张小波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 21,250,350 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
刘屹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 10,059,300 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
卢春明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 11,015,000 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
尹健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 8,532,900 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
尹力光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 6,328,000 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
陈志兵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 283,047 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各方持股比例以及持有表决权比例对比如下:
主体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实施前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实施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邓志刚 24,070,100 5.01% 20,570,100 4.28%
王永业 23,677,300 4.92% 21,511,300 4.47%
张小波 23,350,350 4.86% 21,250,350 4.42%
刘屹 11,059,300 2.30% 10,059,300 2.09%
卢春明 11,015,000 2.29% 11,015,000 2.29%
尹健 8,532,900 1.77% 8,532,900 1.77%
尹力光 7,178,000 1.49% 6,328,000 1.32%
陈志兵 283,047 0.06% 283,047 0.06%
洛阳华世 0 0.00% 9,616,000 2.00%
合计 109,165,997 22.70% 99,549,997 20.70%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实施前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实施后
主体 持表决权数量 持表决权比 持表决权数量 持表决权比
(股) 例 (股) 例
邓志刚 24,070,100 5.01% 0 0.00%
王永业 23,677,300 4.92% 0 0.00%
张小波 23,350,350 4.86% 0 0.00%
刘屹 11,059,300 2.30% 0 0.00%
卢春明 11,015,000 2.29% 0 0.00%
尹健 8,532,900 1.77% 0 0.00%
尹力光 7,178,000 1.49% 0 0.00%
陈志兵 283,047 0.06% 0 0.00%
洛阳华世 0 0.00% 109,165,997 22.70%
合计 109,165,997 22.70% 109,165,997 22.70%
二、交易各方的情况
(一)股份转让
1、转让方: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为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转让方”;
2、受让方: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和股权结构如下: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新村观德坊小区 1 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徐军红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94MA9LTMQY4A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8 月 18 日 4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徐军红 3,300 货币 66.00%
2 刘林汐 1,700 货币 34.00%
合计 5,000 - 100.00
(二)表决权委托
1、委托方: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为公司全部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委托方”;
2、受让方: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和股权结构见本公告“二、(一)股份转让”部分。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数量
见本公告“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部分。
(二)股份转让对价及支付
见本公告“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部分
(三)股份过户等特别安排
3.1 表决权委托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合计持有中元股份 99,549,997 股股份(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20.70%,以下简称“表决权股份”)。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将表决权股份(因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份自动纳入委托范围)对应的除分红、转让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权、提案权等)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洛阳华世行使。洛阳华世同意接受该委托。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另行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具体委托事项进行约定。
3.2 维护实际控制权及中元股份良好状态
3.2.1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洛阳华世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方就表决权股份表决权的转让、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或者采取其他影响洛阳华世取得中元股份实际控制权的安排进行接触、磋商、谈判、合作,也不得就标的股份签订类似协议或法律文书,已经发生的该等行为应当即刻终止并解除。
3.2.2 转让方承诺,在过渡期内(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之日即大宗交易完成之日,下同),转让方及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