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文件及披露标准......3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3
第二节 定期报告......4
第三节 临时报告......5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及常设机构 ......15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16
第一节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16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16
第三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17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及保管制度 ......18
第五节 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及保密责任 ......18
第六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9
第七节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20
第八节 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审核、报送流程 ......20
第九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21
第十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21
第十一节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1
第十二节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罚措施......22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22
第六章 附则......22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和《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和个人。
上述人员和机构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己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提出的暂缓披露的要求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原因已经消除或
暂缓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监管部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公司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的一致性。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信息披露文件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须的通讯设施和计算机等办公设
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畅通。
第二章 信息披露文件及披露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的公章。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 中期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 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