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015 股票简称:爱尔眼科 编号:2016-022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和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和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解锁事宜,本次符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
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31人,申请解锁的首次限制性股票共计3,510,931股,占公司目
前股本总额的0.36%;符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9
人,申请解锁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672,708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7%。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均包括王丽华、刘乐飞及李
俊三人,故本次符合解锁条件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87人,申请解锁的数量共计
4,183,639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3%。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关于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解锁条件的说明: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锁定期的规定: 自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的1年为锁定期。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1
月16日,截至2014年1月16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锁
定期已届满。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12月26日,截止2014年12
月26日,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约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期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约定
的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业绩条件
(1)以2012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5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65%;
(2)2015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3)锁定期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
为负。
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如果公司
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
新增加的净资产不计入当年及次年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1)2015年公司净利润较2012年
增长134.4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 的 净 利 润 较 2012 年增长
145.47%;
(2)2015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1.13%。
上述指标高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所设定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收益率指标,达到解锁条件。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0
年、 2011年、 2012年)的平均净利
润为15,799.71万元,扣除非经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平 均 净 利 润 为
15,819.41万元,锁定期2013年度
的净利润为22,349.56万元、扣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23,619.42万元,均高于授权日前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不为负,满足解锁条件。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2011年、2012
年、 2013 年)的平均净利润为
19,239.2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平均净利润为19,890.35万
元,锁定期2014年度的净利润为
30,918.6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31,597.96万元,均
高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满足解锁条
件。
2、公司未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达到解锁条
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
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达到解锁
条件。
4、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
标。
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考核均为合格
及以上,达到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
已经达成,并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 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期解锁事宜。
二、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锁对象及可
解锁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锁安排:本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
内分三期解锁;预留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
来 24 个月内分两期解锁。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获
授限制性股票数
量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31人,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510,931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6%。具体如下:
单位:股
姓名 职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尚未解锁股票
第三期可解锁限
制性股票
剩余未解锁限制
性股票
李力 副董事长、总裁 61,993 61,993 0
韩忠 董事、副总裁 67,383 67,383 0
万伟 副总裁 33,691 33,691 0
李爱明 副总裁 40,430 40,430 0
唐仕波 副总裁 33,691 33,691 0
刘多元 财务总监 26,953 26,953 0
吴士君 董事会秘书 26,953 26,953 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
员(224 人)
3,236,683 3,219,837 16,846
合计 3,527,777 3,510,931 16,846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获
授限制性股票数
量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50%
第二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50%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9人,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72,708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7%。具体如下:
单位:股
姓名 职务
预留限制性股票
尚未解锁股票
第二期可解锁限
制性股票
剩余未解锁限制
性股票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
员(59 人)
690,677 672,708 17,969
合计(59 人)
690,677 672,708 17,969
备注:
1、由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均包括王丽华、刘乐飞及李
俊三人,故本次符合解锁条件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87人。
2、2016年3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罗卫兵、秦应祥、陶津华、陈红兵等4人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4,815股,其中回
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846股,回购价格为3.66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17,969股,回购价格为6.18元/股。该事项正在办理中。
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限售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 《公
司法》 、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三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
是否符合解锁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个人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及以上
标准,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和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事宜。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和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和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
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且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同
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