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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照公司实际治理情况,公司需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一、《公司章程》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
人。 (CEO、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第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 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〇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 一百〇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第一 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百三十二、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
条所述之“总裁” 三十六条所述之“首席执行官(CEO)”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培训;技术推广;技术转让;应用软件服务;为:专业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开 影像通信及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租赁、发、咨询、服务、培训、推广、转让;应用 维修数码办公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软件服务;影像通信及计算机系统集成;销 件及外部设备;教育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售、租赁、维修数码办公设备、通信设备、 基础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教育咨询;计算 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 心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 进出口;专业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并; 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额的50%。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
应及时书面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离任信息,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信息之日起,离职
人员所持股份予以全部锁定。自离职人员的
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
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职人员可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诉讼。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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