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 年 8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
秉承“专业、诚信、学习、创新”的企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业精神,以高效、健康、节约、环保为 分发挥公司在商业模式、行业经验等出发点,以整合、设计、运营为核心, 方面的优势,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坚持“绿色办公”服务理念,顺应建设 理念,秉承“用科技和人文改变教育”节约型社会及环境保护的趋势,充分 的使命,为更多家庭提供高质量的教发挥公司在商业模式、管理、人才、技 育服务,打造教育科技于一体的综合术、行业经验等方面的优势,迅速成为 性教育品牌。
中国办公信息系统行业的领导者。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技术转 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技术转让;应用软件服务;影像通信及计算机 让;应用软件服务;影像通信及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租赁、维修数码办公 系统集成;销售、租赁、维修数码办公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 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教育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基 设备;教育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 础软件服务;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中的
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 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
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货物进出口、技 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建 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专业承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包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目的经营活动。)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资计划;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事的报酬事项;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务所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修改本章程;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 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
用途事项; 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
工持股计划;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 日失效;
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 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日失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 代为行使。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
事会依法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事会依法召集。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面反馈意见。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公司年度报告;
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的董事或者厂长、首席执行官(( CEO),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董事或者厂长、首席执行官(( CEO),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起未逾 3 年;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起未逾 3 年;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到期未清偿; 未逾 3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人;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