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18-021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及扬州新海风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新海风”)作为联合卖方与买方Amurskaya neftebaza LLC(以下简称“AmurskayaNeftebaza”)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了《CONTRACTNo.:18DJHC-001RUFORTHEPURCHASEOF4500DWT OIL TANKER(Hull No.:DJHC6008)》(以下简称“油船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7,164,89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535.3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
近日,公司接到大津重工的通知,大津重工于 2018年 4月 3 日与扬州新海风签订了
《4500DWT 油船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号:18DJHC-001RU-01)(以下简称“出口协议”),
船体号为DJHC6008。出口协议约定如下:
1、船舶的对外售价以共同签署的对外合同价为准:USD7,164,890.00。
2、扬州新海风的进出口代理费为合同总额的3%。计USD 214,946.70。(约人民币135
万元)
3、若最后交船时出口合同总价和原合同价不同,则代理费用做相应同比例调整。
4、支付方式
第一期付款:本项目建造合同签订生效,并且船厂收到第一期建造合同款后,10 个工作
日内支付20%代理费,扬州新海风提供对应的发票;
第二期付款:本项目开工建造,并且船厂收到第二期建造合同款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20%代理费,扬州新海风提供对应的发票;
第三期付款:本项目铺龙骨,并且船厂收到第三期建造合同款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
代理费,扬州新海风提供对应的发票;
第四期付款:本项目下水,并且船厂收到第四期建造合同款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20%
代理费,扬州新海风提供对应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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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付款:本项目顺利交付,并且船厂收到全额船舶交付款,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20%
代理费,扬州新海风提供对应的发票。
作为联合卖方,扬州新海风和大津重工共同承担油船买卖合同中涉及的合同责任。在本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按合同条款规定,由扬州新海风承担收汇、结汇,负责联系办理/核销进料加工手册、完成出口退税等事宜。大津重工负责合同项下出口船舶的设计与建造并承担费用和风险。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本项目建造交付后,由扬州新海风和AmurskayaNeftebaza对接并完成质量保证期内的售后服务工作。
本合同价款以美元结算,存在外汇汇率风险。本合同的签订对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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