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豪”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
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以上三项备忘录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年修订)》、《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期权授予所确定的44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并且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9月11日,该日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5.64元,授予数量为750万份,其中首次授
予750万份,预留授予50万份;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公司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首期授予44名激励对象750万份股票期权,同意公
司预留50万份股票期权;同意公司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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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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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良) (吕琰) (沈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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