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郑州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盛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上述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签名:
易欢欢________ 李山_________ 王立章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