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1 年 10 月)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注册地址变更为“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1号院5号楼”,同时新增经营范围“半导体器件、光电显示器件、LED显示屏、半导体集成电路、光电模组、电子调谐器及电子部件、组件、信息技术设备类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及应用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服务,并提供相关技术转让”。公司拟根据上述变更事项等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条款如下: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 1
安路 26 号 609 邮政编码:102200 号院 5 号楼 邮政编码:101104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生产帐篷、睡袋、服装、鞋帽、背 目投资;生产帐篷、睡袋、服装、鞋帽、背包、水壶、非医用防护服;研究、设计、开 包、水壶、非医用防护服;研究、设计、开发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鞋帽、背 发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鞋帽、背包;销售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防 包;销售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防寒服装、鞋帽、非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仅 寒服装、鞋帽、非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仅
限 I 类、II 类)、羽绒及羽绒制品、背包、体 限 I 类、II 类)、羽绒及羽绒制品、背包、体
育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办 育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办公设备、五金、交电;普通货物运输;信息 公设备、五金、交电;普通货物运输;信息咨询(不含中介);市场调查;货物进出口、 咨询(不含中介);市场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旅游 出租办公用房;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旅游咨询;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依法自 咨询;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半导体器件、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第二 光电显示器件、LED 显示屏、半导体集成电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路、光电模组、电子调谐器及电子部件、组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件、信息技术设备类产品研发、制造、销售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及应用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
经营活动。) 软硬件开发与服务,并提供相关技术转让。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 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
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相关法律法规规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定的其他方式。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
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
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
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
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了董事会到期换届或董事辞职外,董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更换和改选的人数每年最多不超过董事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 1/2。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
(二)对于公司资产抵押、质押、委托理财、 (二)对于公司资产抵押、质押、委托理财、债务性融资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相关事项 债务性融资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相关事项如达到下列标准,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如达到下列标准,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 1、…
2、… 2、…
3、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3、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占公司净资产 10%(不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交易金额达含 10%)-30%(不含 30%)的委托理财等事 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项,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经股东大会审
4、… 议通过;
(三)… 4、…
(四)… (三)…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