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拟进行回购股份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具备相应自有资金和支付能力,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研发能力、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甘 亮
王立华
曲 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