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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79 号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 你公司披露《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项目相关事项的补充承诺公告》,承诺自承诺出具日(即 2021
年 1 月 7 日)起六个月内采用对外转让、注销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方式处置乐普(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租赁”)。
2021年 8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相关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中称你公司尚未完成对乐普租赁的处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诚实守信, 严格履行各项承诺, 认真和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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