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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1 深市 特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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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5


证券代码:300001            证券简称:特锐德          公告编号:2024-069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本次调解结案涉及金额:2021 年 11 月至 2023 年 3 月供暖季调峰辅助服务收
入 32,176,625.10 元(含税)。

    4、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双方已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调解书履行情况确定,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锐德”)的控股子公司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赫普”或“赫普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3)辽 06 民初 58 号)(以下简称“调解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子公司丹东赫普因与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热电”)存在服务合同纠纷,因对方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丹东赫普与其多次协商沟通未果,双方合作可能难以推进,为了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丹东赫普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
人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具 体 内容详 见公 司于 2020 年 11 月9 日 在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
  1、一审判决情况

  2022年11月丹东赫普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辽06民初345号),判决金山热电向丹东赫普支付调峰辅助服务费3,206.18万元及上述服务费按每日0.04%的比率自2020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
可得利益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截止2022年底,丹东赫普已收到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供暖季调峰辅助服务费及可得利益损失合计4,229.59万元。

  2、二审裁定情况

  一审判决后,丹东赫普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3年6月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辽民终618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金山热电在案件中主张的单方意见与《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的约定不符,本案应充分考虑赫普公司已投入巨额资金的情况,给予赫普公司适当补偿更符合公正信用原则。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为避免因合同纠纷造成双方损失,并以双方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积极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同意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补充,继续进行合作,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2021年11月至2024年3月供暖季调峰辅助服务收益结算

  (1)丹东赫普于调解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为金山热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山热电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的30日内向丹东赫普一次性支付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供暖季调峰辅助服务收入32,176,625.10元(含税);

  (2)金山热电向丹东赫普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供暖季调峰辅助服务收入21,759,373.41元(含税),调解协议签订时金山热电已全额支付完毕。

  2、调解协议对原合同《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丹东赫普与金山热电将根据原合同《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及调解协议的相关约定继续履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丹东赫普及金山热电已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有助于双方合作继续推进,将对丹东赫普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鉴于调解书尚需双方履行,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最终履行情况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跟进调解书的履行进展,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3)辽06民初58号)
  特此公告。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