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Huaya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春兴路 5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重要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彩男,实际控制人王彩男、陆巧英和王景余,股东春雨欣投资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息、除权行为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2、股东王学军、王小刚、陆兴龙、王水男、韩旭鹏和金建新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息、除权行为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约束措施
若本人/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锁定期。
(二)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
1、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王彩男、陆巧英、王景余及春雨欣投资承诺:
(1)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息、除权行为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2)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约束措施
若本人/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减持意向,本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份减持意向,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减持意向。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与各相关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实施完
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方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方案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
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5、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方案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4)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5)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同时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因其履行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义务而免除其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之责任。
6、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后,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