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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6月2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6-29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Huaya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春兴路 5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2018 年 6 月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6,0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不超过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
行未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彩男,实际控制人王彩男、陆巧英和王春雨,股东春雨欣投资的
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3)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息、除权行为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2、股东王学军、王小刚、陆兴龙、王水男、韩旭鹏和金建新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股票
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 3)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息、除权行为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4、约束措施
若本人/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
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本企业将
继续执行股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
延长股份锁定期。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 年【】月【】日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彩男,实际控制人王彩男、陆巧英和王春雨,股东春
雨欣投资的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3)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息、除权行为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2、股东王学军、王小刚、陆兴龙、王水男、韩旭鹏和金建新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在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3)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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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进行除息、除权行为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约束措施
若本人/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
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
红;本人/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锁定期。
(二)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和减持
意向及约束措施
1、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王彩男、陆巧英、王春
雨及春雨欣投资承诺:
( 1)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息、除权行为的,
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 2)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有关规
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约束措施
若本人/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减持意向,本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
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
分红,本人/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份减持意向,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减持意向。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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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则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 并
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
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时, 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
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与各相关方协商确
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 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
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
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
价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
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 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
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履行备案程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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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实施完
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
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3)公司回购股份方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
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
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 4)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 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
涨幅限制的价格;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
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后, 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
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