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TaitanCo.,Ltd.
(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二O一六年六月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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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5,4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5,400万股,原股东公开发售股票数量不超
过800万股,并且,原股东公开发售股票价格和新股发行价格相
同,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
售的股票数量。本次新股发行和原股东公开发售股票的具体数
量,由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票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
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票的因素。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1,6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其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下同),其持有公司上述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融泰投资、赵略、梁行先、于克、吕慧莲、张明法,公
司董事陈宥融、车达明,监事鲁国红,高级管理人员吕志新、张
国东、潘晓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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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其新、赵略、梁行先、
陈宥融、吕慧莲、车达明、于克、张明法、鲁国红、吕志新、张
国东、潘晓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
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上述承
诺的履行。
保荐人、主承
销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
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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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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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自愿锁定所持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其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下同),
其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融泰投资、赵略、梁行先、于克、吕慧莲、张明法,公司董事陈宥
融、车达明,监事鲁国红,高级管理人员吕志新、张国东、潘晓霄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其新、赵略、梁行先、陈宥融、吕
慧莲、车达明、于克、张明法、鲁国红、吕志新、张国东、潘晓霄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
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
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强化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
定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该议案于2016年6月3
日经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生效,有效期36个月。该议案适用于议案有效期内公司新选举产生的董
事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议案亦明确,议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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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包括公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公司遵从有关规定。该议案
有效期内,因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
该议案进行修改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
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
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
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
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
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
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5个交易日
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重启与终止情形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自
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仍未能实现,或出现
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但如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3个
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
施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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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
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四)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承诺约束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
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
是否启动股份回购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
股份回购计划中有关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方式、权限及终止条件等进行审议,
在形成决议后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
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
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暂停向未履行承诺的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
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
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
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
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
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累计不少
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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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
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的现金
分红,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
的现金分红,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
司、投资者损失的,泰坦投资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
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