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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5

吉大正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3-061
            长 春吉大正元信息技 术股 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于逢良、赵宇雍、王连彬、田景成、张全伟在相关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通过和注册及取得时间等事项均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项,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于逢良先生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45)。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修改本次发行方案等。2023年2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鉴于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与特定对象于逢良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3年5月2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鉴于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进一步调整,同日公司与特定对象于逢良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该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姓名:于逢良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于逢良先生,196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2224241965********,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1996年毕业于延边大学经济系,获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学系,获博士学位。
    于逢良先生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未在相关失信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逢良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超过11,439,127股公司股票(最终
发行股票数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2023年2月23日,鉴于公司调减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于逢良

    第1条 股份发行

    1.1 双方同意《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1.1.2条修改为“本次发行,指
甲方向乙方发行不超过11,439,127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970.87万元的行为。”

    1.2 双方同意《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1.2条修改为“双方同意,甲
方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后,乙方应以现金方式向甲方缴纳认购金额不超过17,970.87万元,认购数量不超过11,439,127股。”

    第2条 本补充协议的协议生效、变更

    2.1 本补充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经乙方签字
后成立并生效。

    2.2 本补充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2.3 本补充协议未作修改的条款,仍以《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附
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2.4 本补充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伍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余叁份由甲方收
存,以备办理本次发行所须审批、登记等事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充实营运资金,有利于公司
长远经营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有利于公司股本结构的稳定,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战略发展的支持和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与于逢良先生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我们认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平稳健康发展。

    (二)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于逢良先生,该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及与特定对象签订《补充协议二》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条款的设置、交易的定价等相关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八、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于逢良先生,该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及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补充协议二》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该项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九、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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