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2-036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大正元”)于 2020年 12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51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1.2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8,277,000.00 元,扣除
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37,113,207.54 元,余额为人民币 471,163,792.46 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2,982,875.7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8,180,916.74 元。相关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
集资金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41709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03)。
二、本次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以及增加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面向新业务应用的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新一代应用安全支撑平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营销网络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的内部投资结构、实施进度以及实施主体进行调整,将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吉大正元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增加为项目一、项目二、项
目三的实施主体,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2022 年 5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信安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2 年 6 月 28 日,就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宜,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余额(元) 募投项目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126011000012941 0 项目一、项目
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 二、项目三
注:公司原有募集资金账户保持不变。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吉大正元(以下简称“甲方”)、信安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乙方参与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穿透监督。丁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奇、宁博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3 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协议条款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就乙方本次约定的账户监管服务收取 0 元,作为提供监管服务费用。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丙方连续三次经催告后仍未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全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募集资金使用完成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