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审议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意见如下: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预留部分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会议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7 名激励对象以 12.333 元/股的价格授予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晋勇、刘秀文、赵国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