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证券代码:003029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
声 明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正元”或“本公司”、“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制订。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4、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5、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87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服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6、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6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040万股的3.33%。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0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040万股的2.77%;预留限制性股票10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040万股的0.5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67%。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5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8、本计划有效期为首次授予权益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
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 一 个 解 除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 二 个 解 除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对于按照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所在年度为2021年度。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至2023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
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9%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9%
注:(1)上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依据。(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
效考核目标按照上表标准执行。
10、公司承诺: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2、本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3、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本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1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7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11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2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6
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9
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30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33
第十五章 附则......3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吉大正元、本公司、公司 指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本股权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司 A 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
限售期 指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指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指南第9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