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University Zhengyua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Co., Ltd.
长春市前进大街 22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
特别提示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
行人”、“吉大正元”)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2020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
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转让条件
(1)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若发生本人/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转让方式
本人/本公司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限制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5、公告承诺
未来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减持的,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人/本公司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 6 个月。
7、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本公司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于逢良同时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2020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内
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转让条件
(1)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若发生本人/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转让方式
本人/本公司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限制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公司进行减持,
则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5、公告承诺
未来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减持的,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人/本公司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 6 个月。
7、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本公司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三)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就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如下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回购义务:①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②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③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