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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0-12-07

吉大正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University Zhengyua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Co., Ltd.
                (长春市前进大街 22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摘要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除非另有所指,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所列简称与招股意向书释义一致。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转让条件

  (1)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若发生本人/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转让方式

  本人/本公司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限制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5、公告承诺

  未来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减持的,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人/本公司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 6 个月。

  7、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本公司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于逢良同时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转让条件

  (1)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若发生本人/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转让方式

  本人/本公司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限制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5、公告承诺

  未来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减持的,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人/本公司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 6 个月。

  7、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本公司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三)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股份变
动相关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就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如下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回购义务:①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②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③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④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①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5 个交易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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