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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12-25

振邦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enbyte Technology Inc.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

                华宏信通工业园 4 栋 1-6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


                    特别提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
行人”、“振邦智能”)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票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陈志杰、唐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陈玮钰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操作。

  (3)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并遵守相关的减持规则。

  2、国汇通、中天智科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操作。

  (3)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并遵守相关的减持规则。

  3、陈志杰、唐娟、陈玮钰以外的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并遵守相关的减持规则。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系指持有公司 5%股份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 30 日
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

  ②2 个月内累计公司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主要股东增持

  (1)公司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主要股东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其用于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以上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的 50%为上限,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上年度获得的全部公司分红金额。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以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薪酬总和的 30%为上限,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薪酬总和的 60%。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它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为实现稳定股价目的,主要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回购股份之程序。

  董事会在提出具体方案前,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回
购,股份回购事宜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公司因股东大会未通过相关回购议案等原因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主要股东应于 15 个交易日内采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4、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出现上述情形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并履行增持义务。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七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 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

  2、若主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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