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enbyte Technology Inc.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
华宏信通工业园 4 栋 1-6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740 万股,占发行
公开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后总股本比例为 25.00%;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
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
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21.75 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10,960.00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预计发行日期:2020 年 12 月 15 日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陈志杰、唐娟承诺:“(1)主动向发行人
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
届满后,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操作;(3)在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
本次发 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 行前股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4)在发行人上市后 东所持 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股份的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 流通限 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 制及股 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 东对所
持股份 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5)上述减持价格 自愿锁 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定的承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玮钰承诺:“(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
诺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
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操作;(3)在发行人上市后
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
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国汇通、中天智科承诺:“(1)主动向发行人
申报本企业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2)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承
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操作;
(3)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
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
相应调整。”
上述股东股份锁定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二、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及“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20 年 12 月 14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确定。
公司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40 万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陈志杰、唐娟、陈玮钰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99.50%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陈志杰、唐娟、陈玮钰仍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因此,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事项不会对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地位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内控管理制度;公司治理机构及内控制度运作有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勤勉尽责。因此,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股票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陈志杰、唐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陈玮钰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操作。
(3)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国汇通、中天智科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操作。
(3)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企业在上述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3、陈志杰、唐娟、陈玮钰以外的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上述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