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Sijin Intelligent Forming Machinery Co., Ltd.
(宁波高新区江南路183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 录
发行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5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5
二、股利分配政策...... 18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 23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30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3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31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31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32
四、发行人业务...... 34
五、主要资产情况...... 39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56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62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67
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68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81
一、募集资金规模及拟投资项目...... 81
二、募集资金投资运用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影响...... 81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83
一、风险因素...... 83
二、重大合同...... 88
三、可能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92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93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94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 94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9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96
一、备查文件...... 96
二、备查文件的查阅时间...... 96
三、备查文件的查阅地点...... 96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风险因素”,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李梦思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除上述承诺内容外,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的李忠明先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李梦思控制的股东创达投资、国俊贸易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发行人其他股东富博睿祺、田宽投资、银泰睿祺、刘晓妹、杨和荣、心大投资、嘉诚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通过田宽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谢武一、刘永华、周慧君、李丕国、姜菊芳)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通过田宽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汪耀平、徐家峰)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李忠明、李梦思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
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创达投资、国俊贸易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