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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5月2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05

1-1-1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efei Lifeon Pharmaceutial Co., Ltd.
(合肥市长江西路 669 号立方厂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份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2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800 万股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
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东立方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邓晓娟、高美华、李孝常、吴秀银、蔡瑛、王清、许学
余、张安、昂开慧、赵晓红、唐敏、孔德凤、汪琴、季永明、戴天鹤、
郑勇、唐中贤、陈孔林、金明、谢亚、麻俊婷、方睿文(法定监护人
代理,下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4、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俊虬、邓晓娟、高美
华、李孝常、唐中贤、汪琴、许学余、吴秀银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
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
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俊虬、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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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娟、高美华、许学余、吴秀银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
格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
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6、发行人股东蔡瑛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并在吴秀银于公司任职
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
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吴秀银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
格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吴秀银
在公司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可能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经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拟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不超过 2,2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低于 25%(最终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采用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新股发行”)及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方式,新股发行所得资金归公司所有;老
股转让所得资金归股东所有,不归公司所有;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的实际发行总
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即不超过 2,200 万股。
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如下:公司优先进行新股发行,新股发
行数量不超过 2,200 万股,根据询价结果,若需老股转让,则公司相关股东拟公
开发售股份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
量。若涉及老股转让, 则由季俊虬将其所持公司股份中的部分股份予以公开发售。
承销费由发行人和公司股东按照新股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的相对比例分摊。
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东立方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3、发行人股东邓晓娟、高美华、李孝常、吴秀银、蔡瑛、王清、许学余、
张安、昂开慧、赵晓红、唐敏、孔德凤、汪琴、季永明、戴天鹤、郑勇、唐中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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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孔林、金明、谢亚、麻俊婷、方睿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4、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俊虬、邓晓娟、高美华、
李孝常、唐中贤、汪琴、许学余、吴秀银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
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俊虬、邓晓娟、
高美华、许学余、吴秀银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
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
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6、发行人股东蔡瑛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并在吴秀银于公司任职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
司股份;吴秀银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
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吴秀银在公司职务的变更或离职
等原因而改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季俊虬承诺:持股限售期结束后,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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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通过合肥立方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额的 10%; 本人转让所持股份尚需
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邓晓娟承诺:持股限售期结束后,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额的 2%;本人转让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
3、高美华承诺:持股限售期结束后,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额的 1.5%;本人转让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
律。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015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况的,则为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为稳
定公司股价,保护全体投资人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或有关方将可采取有关
股价稳定措施。当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
日均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稳定股价措施。
(二)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当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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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为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将会综
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
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回购公
司股份:
( 1)启动公司回购的程序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公司董事会
应审议是否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如决定回购公司股份的,一并审议回购数量、
回购期限、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
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
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
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2)回购条件
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且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负有
启动回购公司股票程序以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