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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2月1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12-20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WALRUS NEW MATERIAL CO.,LTD.
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380号3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834万股(无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时间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334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周林和王淑芳承诺: (一)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本人所持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
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三)在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晶美投资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 (二)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
期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股东鲁国强、陈建良、沈财兴承诺:(一)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二)在锁定期满后 3 年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之二十五; (三)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
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股东弄潮儿投资、左建明、潘建明、冯月
华、叶时金、马文明、朱冰琦、夏长坤、戴建
明、吴建祥、褚锦青、金俊、冯薛周、章伟标、
李爱民、张月松、孙明祥、沈冯生、陈建平、
章群茂、范珠凤、沈磊、周海明、肖枚生、张
久宴、袁林芬、李民、钱江涛、傅昊、盛国兴、
蒋凤斌、吴林江、顾沈林、李仙红、全军、吴
筱岚、褚云祥、袁见平、孙金林、朱文华、朱
浩飞、吴马江、朱洪祥、王云松、陈金惠、张
建明承诺:(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二)在本人/本企业
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
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王周林、鲁国强、金俊、冯月华还承诺:
(一)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二)任职
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将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将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公告;(三)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9年【】月【】日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周林和王淑芳承诺:(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二)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
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三)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晶美投资承诺:(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二)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鲁国强、陈建良、沈财兴承诺:(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二)在锁定期满后 3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三)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
期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弄潮儿投资、左建明、潘建明、冯月华、叶时金、马文明、朱冰琦、
夏长坤、戴建明、吴建祥、褚锦青、金俊、冯薛周、章伟标、李爱民、张月松、
孙明祥、沈冯生、陈建平、章群茂、范珠凤、沈磊、周海明、肖枚生、张久宴、
袁林芬、李民、钱江涛、傅昊、盛国兴、蒋凤斌、吴林江、顾沈林、李仙红、全
军、吴筱岚、褚云祥、袁见平、孙金林、朱文华、朱浩飞、吴马江、朱洪祥、王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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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松、陈金惠、张建明承诺:(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二)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周林、鲁国强、金俊、
冯月华还承诺:
(一)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二)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
票将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将及
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三)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若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王周林、晶美投资、鲁国强、陈建良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
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
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已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严格遵
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的股份,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制定了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并经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 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已经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已经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期末之后公司股票有除权除息
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述启动条件的监测。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
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告知稳
定预案履行义务人。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满足下列基本原则:(1)不能导致公司的股权
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股票
(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