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8 证券简称:开普检测 公告编号:2023-067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修订内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公司拟对《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比明细如下: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为维护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 第一条为维护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程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本章程。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2. 第五条公司住所:许昌市尚德路 17 号 第五条公司住所:许昌市尚德路 17 号,
邮政编码:4610 0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3.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 收益。但是,证 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
制。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4.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 持股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审议。 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本 公司 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最 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计计算
(三)连 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5.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 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提供的担保;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情形。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股东大会审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 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股东大会: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6.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 4 人)
…… 时;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 数按该股东 ……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比 例按该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独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立董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及时公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告,并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7.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 请律师
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 监事会以书面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及时公
8.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告,并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主持。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 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
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
等义务。